1.定义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起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
2.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范围: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 从己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 独生子女补贴; 8) 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 企业支付给所有者及其家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推定为股息分配。(国税发[2000]118号文) 3.任职雇佣关系的确定 ⑴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是指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短期用工不论何种性质的工资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0]395) ⑵ 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1]125) ⑶关于计税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
⑷关于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报酬的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收入,凡符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395号)第三条规定的,可视同“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49号 ⑸例外性规定 ①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Ø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Ø 己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Ø 己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②“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 ⑹临时工工资 地税五、关于企业工薪支出的有关扣除问题 (三)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临时工工资是指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的工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2]212号 计提计税工资的员工必须与雇佣单位签定用工协议,对按社保规定需办理养老保险的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对不在社保范围内的以是否签定劳动用工协议为准。 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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