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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核算和扣除

时间:2008-11-10  来源:天强财税网  作者:向峰  错误报告

广告宣传作为一种信息桥梁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已经离不开广告宣传,所以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已成为企业的一笔重要且巨额的费用。本文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务会计处理,做以简要分析总结。

一、税法方面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分别实行比例扣除的政策,外资企业则允许据实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对其扣除比例进行调整,二者合计后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税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并在限额内结转扣除,主要考虑:一是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应统一处理;二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正常经营必须的营销费用,应允许在税前扣除;三是广告费具有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实行每年比例限制扣除,有利于收入与支出配比,符合广告费支出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也有利于规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举例如下,某工业企业2008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按规定该企业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为900万元,超过的100万元当年不得扣除,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此外,新法统一了“广告费”和“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税收待遇。

举例如下,某内资企业2007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为500万元。旧税法规定(除特殊企业)可扣除广告费为20万元(1000万元×2%),当年可扣除业务宣传费为5万元(1000万元×5‰),合计25万元(20万元+5万元);“两法”合并后,则其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万元(1000万元×15%)。当年新税法比旧税法多扣除125万元(150万元-25万元),超过部分350万元(500万元-150万元)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如果上例中的企业为外资企业,旧税法规定广告费可全额扣除,即可扣除500万元;“两法”合并后,则当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万元(1000万元×15%)。当年新税法比旧税法少扣除350万元(500万元-150万元),超过部分350万元(500万元-150万元)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因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对内资企业来说,新税法比旧税法更优惠;而对外资企业来说,新税法则比旧税法部分延长了扣除时间,有些不够简便优惠。 

二、会计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旧制度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

新准则和旧制度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核算内容方便没有实质性变化,仅仅是会计科目从营业费用中转入销售费用中核算。

另外需关注一点的是,新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会计报表中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实务处理中需注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提和摊销。

例如,某工业企业2008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按规定该企业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为900万元,超过的100万元当年不得扣除,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无其他调整项目。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那么由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当年就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5万元(100万元×25%),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如果2009年,该企业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且当年没有发生广告费用,按规定该企业2009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为750万元(5000万元×15%),则08年剩余的100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在09年全部扣除。无其他调整项目。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50万元(200万元×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万元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如果2009年,该企业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利润总额80万元,且当年没有发生广告费用,按规定该企业2009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为750万元(5000万元×15%),则08年剩余的100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在09年只可以扣除8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20万元(80万元×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万元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0万元

 不同的企业实务中会存在不同的情况,在此仅简单举个例进行分析,各企业可以遵循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具体业务进行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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