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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时间:2007-10-30  来源:天强财税网  作者:  错误报告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根据财税[2001]157号、国税发[1999]178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部分免征个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取得一次性收入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可以予以扣除。

某人在单位工作20年,2006年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6万元,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为12000元,单位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3.关于三险一金的扣除

4.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

5.离退休、兼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6.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的纳税

国税发[1999]58号: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人200610月份取得内退一次性补偿收入60000元,离法定退休年龄60个月,当月工资1000元,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福利费中列支项目的纳税

8、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中应注意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bUm天强财税网
国税函[2005]364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问题解析

1、某企业200412月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260万元,结转成本时误转为200万元,少结转6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毕发现此错误,请问该如何调账,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到时的借款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按批文和章程规定05年度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现实际已到位95%2005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50万元,近日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局认为这笔利息因为公司资本金未到位不能税前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税务局的处理正确吗?

3、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2004年初由于流动资金有限,向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琐,决定向职工集资200万元按年息10%支付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7.2%)。年末公司即将兑付利息,但需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集资时未向职工说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公司决定这部分税款由公司承担,这部分税款应如何处理?

4、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经检查认定应补缴所得税(非计算失误造成),对于适用哪条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纳税人偷税,处以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5、发生应计未计费用如何调整账务

我公司2002年1月向某金融机构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2004年12月到期。贷款合同约定,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每年利息为50万元,合计150万元。由于是2004年底一次性支付利息,我公司财务人员2002年度和2003年度均未预提利息费用,只在2004年12月支付利息时才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部门认为,利息费用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按年计提,即在2002年和2003年分别计提利息费用50万元,2004年度也只能计提利息费用50万元。而且按照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如果这样处理,我公司实际已经支付的100万元利息费用将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补缴33万元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应该怎样进行纳税调整,这100万元真的不能税前扣除吗?

6、剩余工程物资能否补提进项税

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工程物资计入专用物资,若完工投产后工程物资有剩余,公司将剩余工程物资转入原材料,是否可以补提剩余工程物资的进项税?

7、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股东是否需缴个税?

有限责任公司以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如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8、某印染厂因与某纺织厂同属于独立核算企业法人。2004年12月,该印染厂借给纺织厂200万元的款项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当时双方约定在2005年3月底以前进行归还。可纺织厂因为经营状况一直不佳,所以该款项也一直未能归还。2005年9月9日,纺织厂经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宣布了破产。由于纺织厂所剩的资产尚不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所以印染厂收回借款已成为不可能。印染厂能否在2005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该笔财产损失,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9、某单位是一生产型外资企业,于2001年初成立。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税务部门认可,该单位的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即2001年~2002年免税,2003年~2005年减半纳税。在前两年免税期间,该单位按照当地地方政府部门规定,计提了住房公积金150万元。计提时,会计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由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一直没有要求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2003年企业决定不再计提公积金,并于2004年将已经提取的15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资本公积。

2005年税务部门在该单位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时,对这150万元已经转入资本公积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调增,并要按2004年所得税征税规定减半征收。该企业认为,该项住房公积金是在免税年度计提的,即使当年不计提,企业相应增加的利润也是免税的,因而不应涉及所得税补税问题。请问:这150万元未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收上到底该如何处理?

10、我厂于2001年购进两台大型设备,每台价值15万元。最近,我厂对其中一台设备进行了大修,支出修理费3.2万元,而另一台因状态较好只对其进行了简单修理,支出修理费1054元。对于这两项支出,我厂均一次性计入成本。然而,今年税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检查时,认为我厂在税前扣除两次修理支出的做法不正确,3.2万元的修理支出不能在税前全部扣除,应该进行税前调整。请问,为什么同样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税务处理却不同?

11、我司2000年代A公司建水源工程,并签订代建合同。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及设备销售方所开具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均为我司的名称,我司每收到一张发票即向A公司申请资金。现工程已完工,将移交A公司,A公司认为我司取得的以上相关发票“客户名称”为我司名称,无法证明是其资产,故要求我司分别按工程价款、设备价款另行开具“客户名称”为“A公司”的建筑业发票及销售发票两张作为工程移交,这意味着我司要重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请问:(1)如何确定代建行为?我司与A公司之间的以上操作是否为代建行为?(2)现我司将如何进行工程移交,是否涉及纳税?

12、“代建”房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我公司几年前曾与A单位签订“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合同规定,我公司根据A单位的要求取得了某块地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在该地为A单位开发建设职工住房,依据购地、办证等所有费用和综合工程款一并考虑的原则,我公司以每平方米750元的该地段市场价为该公司包干。住房建成后,我公司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好产权转移手续,向A单位提供土地使用证以及房屋的分栋分户产权证。几年来,我公司按工程施工进度陆续向A单位收取房款950万元,如今房屋也早已竣工,且已交付A单位职工使用。税务机关责成我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缴纳营业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bUm天强财税网
陕地税发[1999]79

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代理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代建房屋"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二)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必须是计划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三)以委托方的名义与负责施工的施工队结算;

(四)不垫付建设资金。凡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业务,对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分析:某企业在2006年度发现2005年漏提固定资产折旧100000元,造成2005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作以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企业账务处理的目的是将多缴纳的税收冲回,抵缴下期的应缴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按照财税〔199679号,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该公司2004年度应提未提10000元折旧额,不得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

虽然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了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但是并未限制规定不得在以前所属年度补提补扣。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只要真实合法,按所属年度补扣,并不违反税法规定。《税收征管法》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该公司2005年少计提折旧100000元,造成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33000元,在3年之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在税务机关审批退税之前,申请应退税款账务处理可以暂时放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科目,待实际批准退税或抵缴下期税款后,再作相应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税务机关同意抵缴下期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33000元。收到退税款时,则借记银行存款”33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33000元。

稽查案例:企业某月份将基建工程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30000元记入生产成本。由于当期期末既有期末在产品,也有生产完工产品,完工产品当月对外销售一部分,因此,多记入生产成本的30000元,已随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分别进入了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之中。经核实,期末在产品成本为150000元,产成品成本为15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00000元。则可按以下步骤计算分摊各环节的错误数额,并作相应调账处理。

第一步:计算分摊率 30000/150000+150000+300000)=0.05

第二步:计算各环节的分摊数额 bUm天强财税网
1
、在产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 bUm天强财税网
2
、产成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 bUm天强财税网
3
、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数额 =300000×0.05=15000(元)

第三步:调整相关账户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生产成本7500

 库存商品 7500

 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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